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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创 聂某某抢劫案辩护词
2011-11-23 14:24:38 来源:刘欣律师
辩 护 词
审判长、审判员:
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聂某某近亲属的委托,并经被告人聂某某的同意,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。经过庭前阅卷、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,就本案的量刑,现根据事实和法律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参考:
一、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有别于普通的抢劫犯罪。
本案中聂某某有固定工作,在被捕前一直在**区某酒店做厨师。收入比较稳定,主要经济来源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取得。诱发其抢劫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沉迷黑彩无法自拔,致使将辛勤赚到的工资钱都耗费在黑彩。出于糊涂在一念之差之下,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。其主观恶性相对与以抢劫为生、为业、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份子要小。而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,被告人只是威胁夜归的单身女子交出钱物,没有实施过度的暴力行为伤害被害人的身体,在抢到钱物后,就迅速逃离案发现场。且被告人抢劫的所有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,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,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。
二、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,能够真诚悔罪。
聂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,能够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第九条规定“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”,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,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、社会及国家造成的危害性。通过在看守所的羁押,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,表示认罪服法,有真诚的悔罪表现。
三、被告人系初次犯罪,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,没有前科劣迹及违法犯罪行为。因为沉迷黑彩一念之差实施了犯罪行为,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次改过的机会,让他有机会重新做人,回报社会!
辩护人: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
刘欣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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